发布者:黄新宇|时间:2020年06月11日|616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67A与江苏XX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8)苏06民终2067号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B,女,1969年11月2日生,汉族,住启东市, 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江苏XX公司,住所地启东市, 法定代表人:A,该公司董事长,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(2017)苏0681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, 本院审理过程中,A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,经法院催缴,其仍未交纳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,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, (此页无正文)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沙 C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D